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办公室
服务项目
本公司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办公室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灾损技术鉴定,建筑日照间距鉴定,房屋安全鉴定,二手车鉴定评估,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农、林、牧、渔业损失技术鉴定评估等;能为委托人和聘请方提供各种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咨询、技术咨询与专家辅助等服务:
● 鉴定前专家辅助人(咨询专家):为当事人提供有关鉴定问题的专家咨询意见,并提供鉴定流程。
● 鉴定中专家辅助人(见证专家):代表当事人参与鉴定的过程,监督鉴定人的行为,并提供陈述意见。
● 鉴定后专家辅助人(审核专家):为当事人审核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指出鉴定意见的缺陷或错误,针对鉴定意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出具《专家辅助人意见书》。
● 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收费标准
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新制度,实施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尚属初始时期,国家尚未出台提供专家辅助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目前,本公司参照律师收费标准,并根据案件性质、疑难程度、工作量大小等实行协议收费。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 鉴定前专家辅助人(咨询专家)服务:1000-2000元/件。
● 鉴定中专家辅助人(见证专家)和鉴定后专家辅助人(审核专家)服务:实行协议收费。
● 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服务:工程师8000-10000元/每人次,高级工程师10000-12000元/每人次。
● 专家辅助人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计算或协议收费包干。
专家辅助人公示栏 | |
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的功能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最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解决专门性问题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其次,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能弥补我国现行鉴定制度的不足。专家辅助人介入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或意见进行质疑或提出意见,充分发挥法庭质证的实效。再者,赋予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可以平衡各方的诉讼力量,充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形成对个案的监督,强化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
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最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解决专门性问题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其次,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能弥补我国现行鉴定制度的不足。专家辅助人介入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或意见进行质疑或提出意见,充分发挥法庭质证的实效。再者,赋予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可以平衡各方的诉讼力量,充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形成对个案的监督,强化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主要有:
(1)提供诉前咨询和建议,见证鉴定、勘验、检查等行为;
(2)阅卷了解鉴定意见或者其他专门性问题的相关资料;
(3)就鉴定意见进行出庭质证;
(4)就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发表意见。
专家辅助人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1)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如实回答法庭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问;
(2)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
(3)保守诉讼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专家辅助人的出庭程序
(1)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上专家辅助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能够证明该专家辅助人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如职业资格、专业职称、从业经验等;
(2)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的,通知申请人、专家辅助人及其他案件当事人;
(3)专家辅助人接到法院准许出庭通知后,需与申请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
(4)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专家辅助人询问,专家辅助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质证;
(5) 当庭发表言辞意见后,人民法院要求专家辅助人提交书面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应当庭或者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就鉴定意见或者其他专门性问题提出结论并说明理由。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效力
中华人民国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可见,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与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同样具有言词证据的属性。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经过法庭辩论质证后,确实科学公正的可被法庭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