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且房屋责任人既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又没有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可以向其发现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代为对该房屋进行代为鉴定。
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并处以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