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的功能
专门性问题帮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最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解决助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其次,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能弥补我国现行鉴定制度的不足。专家辅助人介入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或意见进行质疑或提出意见,充分发挥法庭质证的实效。再者,赋予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可以平衡各方的诉讼力量,充,形成对个案的监督,强化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
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最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解决专门性问题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其次,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能弥补我国现行鉴定制度的不足。专家辅助人介入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或意见进行质疑或提出意见,充分发挥法庭质证的实效。再者,赋予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可以平衡各方的诉讼力量,充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形成对个案的监督,强化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主要有:
(1)提供诉前咨询和建议,见证鉴定、勘验、检查等行为;
(2)阅卷了解鉴定意见或者其他专门性问题的相关资料;
(3)就鉴定意见进行出庭质证;
(4)就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发表意见。
专家辅助人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1)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如实回答法庭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问;
(2)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
(3)保守诉讼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1)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上专家辅助人的个人能够证明该专家辅助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如职业资格、专业职称、从业经验等。
(2)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的,通知申请人、专家辅助人及其他案件当事人。
(3)专家辅助人接到法院准许出庭通知后,需与申请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
(4)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专家辅助人询问,专家辅助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质证。
(5) 当庭发表言辞意见后,人民法院要求专家辅助人提交书面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应当庭或者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就鉴定意见或者其他专门性问题提出结论并说明理由。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效力
中华人民国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可见,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与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同样具有言词证据的属性。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经过法庭辩论质证后,确实科学公正的可被法庭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