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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如何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或房屋安全检查活动?
答: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活动,房屋责任人、房屋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其它方式拒绝、阻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活动,或者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